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4135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41号。
负责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盼雨,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77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77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