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842902237。
法定代表人:王绍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翠屏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68728010D。
法定代表人:冉龙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德渊,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张素平,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92756838。
法定代表人:邓正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24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86479P。
法定代表人:乔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德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652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重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偿还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500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谢德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素平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德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素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德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德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素平名下的房产、车辆、股票、工商登记、证劵、存款、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X街道(产权证号:**地证XXXX字第**)、重庆市黔江区XX街道XXX号XXXX幢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X号);查明被执行人谢德渊、张素平名下有房屋,位于黔江区城X街道**(**地证XXXX字第****地证XXXX字第**);查明重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谢德渊、张素平名下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本案已在另案中处置,对房屋处置款,经执行分配,本案分得案款13695元,收取执行费105元后,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13590元;对被执行人重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因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由酉阳县法院处置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并组织分配,故本院未再采取查封措施,2021年6月4日,本院依法向酉阳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和相关资料。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德渊、张素平在户籍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才,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任才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尚余118641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虽查明被执行人***、谢德渊、张素平名下有房屋,但因系轮候查封且本案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权,故暂无权处置;此外,本案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兵
审判员王位
审判员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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