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4执48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09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谢德渊,男,苗族,1964年0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兰凤华,女,土家族,1970年07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付泽春,女,苗族,1975年04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新华大道中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
法定代表人:谢德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864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燕,女,汉族,1975年12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苗族,1976年0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74年0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张素平,女,汉族,1963年0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冉刚,男,土家族,1986年08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执行人:***,男,苗族,1974年04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向绍英,女,苗族,1972年0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桂花社区居委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8893121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4285892XU。
法定代表人:谢德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洪,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谢欣,女,苗族,1987年0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与被执行人***、***、付泽春、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兰凤华、***、冉刚、向绍英、谢德渊、谢欣、徐燕、张素平、郑洪、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8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如下:一、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230149.49元、复利1960.36元以及罚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和复利(以230149.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有权对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黔江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段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黔江区XX办事处XXX路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X路XX号XX楼幢负X-商业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在28890080元范围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现后的款项优先受偿;三、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徐燕、谢欣、冉刚、***、付泽春、兰凤华、郑洪、***、向绍英、谢德渊、张素平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6月25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因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小飞、林红、梁嘉、蒲永、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碧佳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2019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黔江区城X街道办事处XX大道中段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黔江区城X办事处XXXX路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X路XX号XX幢负X-商业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2019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除冻结被执行人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及查封本案抵押财产外,申请暂不对其余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限制高消费、查封等强制措施,同日,本院依法解除了对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X路XX号XX幢负X-商业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的查封。2019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黔江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段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以及被执行人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黔江区城X办事处交通南路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2020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院,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申请先处置被执行人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暂不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自愿承担法律风险。
在处置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黔江区城X办事处交通X路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已拆除,现只有土地无房产,房地产现状与证载不符,本院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函询该土地的现行规划指标。2020年5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本院回函:1、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已有零星土地应当与相邻土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2、该地块用地面积923.35平方米,属于零星用地,后续审批存在障碍。根据该回函,本院分别委托重庆华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土地进行评估,但三家评估公司均因该土地存在瑕疵,属于零星用地,无法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全部退回委托。2020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畅客达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黔江区城X办事处交通X路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号)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为767.88万元。按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两次司法拍卖、一次司法变卖,但均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变卖流拍价格为621.9828万元。2020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将被执行人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黔江区城南办事处交通南路8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号)按照变卖流拍价格621.9828万元接受以物抵债抵偿本案相应债务,并同意垫交司法拍卖辅助费、过户税费。2020年12月23日,本院以(2019)渝0114执48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黔江区城南办事处交通南路8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号)作价621.982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债务本金621.9828万元,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2021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其已与被执行人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5月1日前处理本案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执行本案其余被执行人;2、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黔江区城南办事处交通南路8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因无法评估,暂不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重庆亿森林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黔江区城南办事处交通南路8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号),本院已依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已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暂不处置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执行本案其余被执行人,本案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4执486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方阳
书 记 员  刘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