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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4执32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659363965。
负责人:蒋鹏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陵,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桂花社区居委**div>
法定代表人:谢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24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733986479P。
法定代表人:乔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8月23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谢欣,女,生于1987年8月20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谢欣、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364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需偿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4270元,谢欣、***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在前述债债权范围内对**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X街道XX大道X段(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的房屋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谢欣、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谢欣、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谢欣、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股票、工商登记、证劵、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X街道XX大道X段(**地证XXXX字第**);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位于黔江区,位于黔江区城X办事处XX路********XX-X**地证XXXX字第**);查明被执行人谢欣名下有房产,位于黔江区XX街道,位于黔江区XX街道XX大道X段**库XX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X号)以及黔江区XX街道XX大道(XXX)X幢X单元X-X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X号);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066.76元,谢欣有银行存款5763.17元,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90000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欣、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查封了**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X街道XX大道X段(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的房屋,但属于轮候查封。
2019年1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对**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X街道XX大道X段(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本案对该房屋属于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商请移送执行函》。2019年8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摇号选择,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天健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对前述房产进行评估,因申请执行人未按时缴纳评估费用,重庆天健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出具了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前述房屋的评估价值为685.77万元,2019年10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和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评估报告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认为重庆天健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的评估价值过低,要求本院重新评估;2019年11月8日,重庆天健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针对**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异议作出了书面回复,表示其公司的评估过程和结果均无问题。此后,又因该房产与部分违章建筑相连接,不可分割,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本院一并处置,经本院与评估公司、国土局、城管局等部门沟通,评估公司仍表示违章建筑部分仍无法评估,本院向被执行人**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解明后,**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同意已685.77万元的评估价对前述房屋进行挂网拍卖。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本院依法对前述房屋进行了拍卖、变卖,但均无人报名参拍,均已流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2020年8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黔江区城X办事处XX路XXX号X栋XX层X单元XX-X(产权证号:XXX房地证:**地证XXXX字第**被执行人谢欣名下的位于黔江区XX街道XX陵大道X段XX0号(XXX)1#地下车库XX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X号)以及位于黔江区XX街道XX大道(XXX)XX幢X单元X-X的房屋(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X号);对被执行人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经执行分配,本案分得案款77934.12元,收取执行费934.12元后,申请执行领取案款77000元;对被执行人谢欣、***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收取执行费829.93元后,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9000元。2020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谢欣、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欣、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清所有欠款及费用;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谢欣、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14执321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王 位
审判员 刘圣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