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财保242号
原告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鑫穗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君委三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付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桂花社区居委五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华东路(新华大道中段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汉族,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女,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庹文成,汉族,男,1971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任雷波,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新碧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2号。
法定代表人任雷波。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鑫穗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蕊馨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荣、***、***、任雷波、华弘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新碧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鑫穗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54号执行裁定书并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渝0103执保335号执行裁定书并采取保全措施。因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鑫穗丰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鑫穗丰有限公司提出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