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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庚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81民催55号
申请人江阴市庚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阴市庚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为31××××××××××××79,票据金额为270251元,出票人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泰富兴澄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浦发江阴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庚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汪雄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