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文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859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全,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雅灵,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文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金三角广场8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346645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江苏文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李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华佳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