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文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2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文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金三角广场80/**。
法定代表人:丁震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国清,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6727899H。
法定代表人:仲玲,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文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苏公司)与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珈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民终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皇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文苏公司工程款1162702.7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184211.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978490.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按年利率15%计算);如果皇珈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2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99元(已由文苏公司预交),由文苏公司负担8536元,皇珈公司负担247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99元,由文苏公司负担14149.50元,皇珈公司负担14149.50元。因皇珈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
2、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无银行存款。
3、通过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均设立抵押,或已网签备案给第三人,不宜处置。
4、通过车辆网络查控系统,查无车辆登记信息。
5、经调查,被执行人欠外债较多,被多家法院执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民终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薛 凯
审判员 刘 原
审判员 宗金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