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510号
申请人:上海华讯网络存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101-6室。
法定代表人:杨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联云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0层2307D。
法定代表人:于永涛。
申请人上海华讯网络存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联云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讯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联云公司名下价值1 639 000元的财产。华讯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担保书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华讯网络存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联云易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639 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华讯网络存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海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