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505号
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办事处东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讯网络存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101-6室。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讯网络存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