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13236号之二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存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城市云计算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占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存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城市云计算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讯网络存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93元,减半收取计7,89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96.50元,由原告上海华讯网络存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