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72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法定代表人:陆克从,董事长。
被执行人:童天胜,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童天胜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