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4民初5368号
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桥洋村。
法定代表人:叶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平,台州市路桥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明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兰溪市柏社乡凌塘村**(原大理堂)。
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明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金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