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02民初638号
起诉人:肇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根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月22日,本院收到肇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建筑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广州市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金联公司)退还多收工程款393935.84元及利息给建筑公司。事实和理由:建筑公司与封开县农信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承包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楼工程,工程内容:建筑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市政配套及附属工程。然后,建筑公司将营业楼弱电工程单项分包给金联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该营业楼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封开县农信信用合作联社将营业楼工程结算资料移交评审单位审核。根据《工程结算评审报告》的评审,金联公司弱电工程结算送审造价为3801129.51元,审核单位评审核定结算造价为2543498.63元,按照建筑公司和金联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金联公司应得工程款为2034798.9元,但到现时止,金联公司已累计收到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428734.74元,因此金联公司应当退还多收的款项393935.84元,该款经建筑公司多次催收无果,特此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涉案工程地点位于肇庆市××开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不在本院辖区,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肇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