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

(2019)粤0115执1892号关于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与钟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执1892号
申请执行人: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五华县华城镇政府水务所大楼(镇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138R。
法定代表人:魏少强,经理。
被执行人:钟川,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关于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与钟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钟川应履行向申请人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508,684.84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3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钟川承担。因钟川没有履行,经权利人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钟川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少于10元,本院暂不扣划。本院向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川名下车牌号为粤E×××汽车档案,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钟川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钟川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钟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5执18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丰阳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