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

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与五华县周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24民初142号
原告: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五华县华城镇政府水务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138R。
法定代表人:魏少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青,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五华县周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翠玉,该镇镇长。
原告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五华县周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94元,减半收取计9647元,由原告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学权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