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执异3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五华县华城镇政府水务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138R。
法定代表人:魏少强。
委托代理人:蔡龙,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彭宇,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华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华城公司称,异议人华城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执行案(2019)粤0115执499号的依据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终19978号民事判决。异议人华城公司准备履行判决支付款项时,发现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华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并非同一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华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其无权依据人民法院错误判决来申请执行获取不法利益。据此,异议人华城公司请求不予执行(2019)粤0115执499号案。
本院查明,***诉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审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粤0115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判决华城公司支付***工资差额5,85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等。
一审宣判后,***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108)粤01民终19978号终审判决,变更判决华城公司支付***工资差额43,200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等。
该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2019)粤0115执499号。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3日作出(2019)粤0115执499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华城公司价值48,579.48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华城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115执499号案的执行依据—(2018)粤01民终199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民事判决的效力已经法定程序撤销,故是本院执行(2019)粤0115执499号案是合法有据的。华城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即(2018)粤01民终19978号民事判决的原告】***非适格权利人的异议,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法律文书的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应予驳回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方
审判员 潘泽滔
审判员 黄志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曹雪芬
书记员石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