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恒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5民初5374号
原告:广州恒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法定代表人:魏少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华县华城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恒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谭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