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3民初4614号
原告:王**娟,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12319********,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大**行政村7组。
法定代表人:**彬。
原告王**娟与被告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娟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