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五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历恩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03民初1753号
原告: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大李庄行政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1765685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五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路3号徐州通用电器公司厂内4#-3-702。
负责人:历恩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历恩国,男,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徐州五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历恩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徐州五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历恩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徐州五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历恩国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剩余诉讼费4048元、保全费2800元,共计684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