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36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宁夏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路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被告: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142号楼九层2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杨磊。
原告***与被告宁夏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有兴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金彦
书 记 员 孟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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