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2824号
原告:宁夏三合腾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宁夏三合腾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宁夏三合腾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三合腾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计859元,由原告宁夏三合腾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