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溪装饰有限公司

六盘水昱霖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宝溪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221民初2028号
原告:六盘水昱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路中段昱霖集团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337313790W。
法定代表人:兰花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13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9587651U。
法定代表人:**宝。
被告:**宝,男,1975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六盘水昱霖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霖建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溪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溪装饰公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昱霖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花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溪装饰公司、**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昱霖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宝溪装饰公司支付原告昱霖建材公司玻璃款258550元。2.依法判令被告宝溪装饰公司支付原告昱霖建材公司违约金87907(违约金以258550元玻璃款作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5日至2020年05月14日期间的违约金,合计人民币87907),2020年05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58550元玻璃款作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玻璃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玻璃款和违约金合计346457元。3.依法判令被告**宝对上诉玻璃款258550元及违约金87907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宝溪装饰公司、**宝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车旅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宝溪装饰公司多次向原告昱霖建材公司购买6+9A+6双钢中空玻璃、8+8弯钢夹胶玻璃、12mm平钢玻璃等玻璃产品。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进行对账,被告向原告昱霖建材公司购买玻璃的总货款为2865050.22元,已支付货款2605000元,扣除运费1500元,欠玻璃款为258550.22元。被告宝溪装饰公司及**宝于当日向原告昱霖建材公司出具《欠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件,欠条中明确约定剩余玻璃款258550元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付清,如逾期未付清款项,被告宝溪装饰公司自愿按照总欠玻璃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昱霖建材公司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为保证还款,被告**宝自愿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所欠货款、违约金及原告昱霖建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车旅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
被告宝溪装饰公司、**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及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起,昱霖建材公司向宝溪装饰公司提供6+9A+6双钢中空玻璃、8+8弯钢夹胶玻璃、12mm平钢玻璃等玻璃产品。2018年9月20日,昱霖建材公司与宝溪装饰公司进行了对账,并签署了对账明细表,宝溪装饰公司确认昱霖建材公司供货金额总额为258550.22元。同日,宝溪装饰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昱霖建材公司玻璃款共计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捌仟伍佰伍拾元(¥258550),我公司郑重承诺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付清所有欠款,如逾期不付清款项,我公司自愿按照总欠玻璃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昱霖建材公司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双方发生纠纷,则向昱霖建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本人**宝(身份证号码:×××5611)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以上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范围为所欠货款、违约金及昱霖建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车旅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该欠条上注明欠款人系宝溪装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宝在欠款人及担保人处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所主张的与被告宝溪装饰公司发生的买卖关系、宝溪装饰公司收货后欠付货款并约期偿还以及被告**宝对欠付货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并且**宝提供的担保依法成立、有效,故对原告要求宝溪装饰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支付责任、**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有约定,但中国人民银行现行1-5年期商业贷款利率为4.75%,故对2018年12月15日至2020年05月14日的违约金本院按4.75%的4倍即19%予以支持,即258550元×4.75%×4×(5月÷12月∕年+1年)=69593元,2020年5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继续按19%的年利率予以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宝溪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昱霖建材有限公司玻璃款258550元、2018年12月15日至2020年05月14日的违约金69593元,共计人民币328143元;2020年05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由被告上海宝溪装饰有限公司以所欠玻璃款258550元为基数,按19%的年利率继续向原告六盘水昱霖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支付,直至所欠玻璃款支付完毕时止。
二、被告**宝对前项玻璃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六盘水昱霖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48元,由原告六盘水昱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2元,被告上海宝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076元(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邓仕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欢
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