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建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上***装饰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
被执行人:陈**宝,男性,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上***装饰有限公司、陈**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六盘***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331219元,执行费4868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上***装饰有限公司、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要挂网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由于评估机构的选定双方存在争议,申请人六盘***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即(2021)黔0221执1314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执1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