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蓝十字膜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蓝十字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执27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蓝十字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蓝十字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04执2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