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执27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蓝十字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蓝十字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04执2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