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2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李锦权,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罗祖常。
被执行人博罗县趣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罗祖常。
被执行人罗祖常,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李锦权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博罗县趣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祖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272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位于博罗县观音××镇兴建商住楼,目前该处建筑未全部完工,我院已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因变现时间较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1322执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志明
审判员 罗春华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