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337号
被执行人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梅花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147333102。
法定代表人:**常。
被执行人**常,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执行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2019)粤1971民初24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诉讼费124700元。本院依法移送并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167.47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3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