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7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梅花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1473331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1民初24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6264128元、受理费124700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本案的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名下的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7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