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22执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仲恺惠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陈江大道中**号*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执行人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鹏辉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罗县趣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九村上堂四方塘鹏辉花园*栋8C东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罗县趣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九村上堂四方塘鹏辉花园*栋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祖常,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博罗县。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仲恺惠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博罗县趣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博罗县趣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6000000元借款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7400元,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400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执行该院依法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位于博罗县观音××镇兴建商住楼,目前该处建筑未全部完工,我院已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因变现时间较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1322执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上述财产进入处置状态后我院将直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