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5655号
原告涿州盛世通达科贸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范阳路发发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8929182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68453752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盛世通达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250000元财产。原告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1913060000002881)。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应收工程款及质保金250000元不得向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如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偿付,该笔款项由涿州市人民法院提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