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5655-2号
原告涿州盛世通达科贸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范阳路发发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8929182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6845375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涿州盛世通达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9)冀0681民初565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财产。现原告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应收工程款及质保金250000元的限制支取,可向其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