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5655-1号
原告涿州盛世通达科贸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范阳路发发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8929182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孔全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6845375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涿州盛世通达科贸有限公司、原告孔全顺诉被告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盛世通达科贸有限公司、原告孔全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涿州盛世通达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