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异7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城迎宾大道旁信和半岛明珠花园第10幢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592175452A。

法定代表人:朱奕远。

委托代理人:郭艳东,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子豪,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深巷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514516。

法定代表人:姚焕兴。

第三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深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190061835285XA。

法定代表人:姚炯炎。

委托代理人:苟红平,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创投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深巷建筑公司”)之间的(2019)粤1971执7749号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华晨创投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华晨创投公司称,华晨创投公司诉深巷建筑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8)粤1971民初1834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9)粤1971执7749号。2019年9月27日,因未发现原案被执行人深巷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粤1971执77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0月16日,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调查原案被执行人深巷建筑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际到位的情况。现根据法院提供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明细,可见原案被执行人的出资人未缴纳增资资本。另外,在(2019)粤1971执异483号案件中,案外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股份经济联合社已自认“2002年东莞市企石镇深巷股份经济联合社有转账503万元到被执行人公司作为验证款,但因主体不符合于2002年5月30日被退回”,法院已认定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增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为(2019)粤1971执7749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股份经济联合社辩称,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未缴纳增资资本的情况。(2018)粤1971民初18343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1971执7749号裁定书在已查明清算义务人为深巷建筑公司和香港富盛实业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而仅确定深巷建筑公司承清偿义务,其明显错误。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人××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2019)粤1971执7749号案件的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中××镇××巷股份经济联合社为(2019)粤1971执77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本院驳回追加申请。

另查,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于1986年9月17日成立,原股东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注册资本为98万元,2002年5月27日增加注册资本502万元(实际汇入为503万元),增加后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但所汇入的503万元在2002年5月30日从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的账户中全部转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系因为当时以东莞市企石镇深巷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名义转入、主体不适格,所以转出该资金。2011年5月9日,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与东莞市企石镇深巷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转让协议,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变更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的股东,但东莞市企石镇深巷股份经济联合社并未继续补充相应的注册资金。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2018)粤1971民初18343号民事判决、(2019)粤1971执7749号执行裁定、(2019)粤1971执异483号执行裁定书,以及本院的问话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在2002年5月30日将增加的注册资金502万元转出,虽然其辩称因转让款项的主体不适格而转出,但是此后并未补充等额的注册资金,故本院认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属未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为(2019)粤1971执77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在尚未缴纳的502万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为(2019)粤1971执7749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缴纳的502万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刘胡光

审判员  傅沛佳

审判员  谢 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莫秋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