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恢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奕远。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71民初18343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1971执774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本金225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6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本院依法邮寄调查函到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经营及东莞市××镇××巷村村民委员会注册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果。(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村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且已向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深巷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邮寄情况告知书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对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提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恢4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