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执保738号
申请人:***元管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件中,因被申请人金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某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9964.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