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宗元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元管业有限公司、庆安县发兴农机配件商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伦,经理。
被执行人:庆安县发兴农机配件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同乐乡政府所在地附近公司。
经营者:彭丽。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申请执行人***元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安县发兴农机配件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吉028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3476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其余部分申请人同意和解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82执806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孙罡审判员白学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