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初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某某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初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初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181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宁夏初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宁***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1020.89元。申请执行人宁***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初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却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初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其高消费。经本院对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宁夏初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宁***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初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宁***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夏初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宁夏初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