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民特136号
申请人:中山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柏苑路二十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中,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中山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556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华隆公司承建金华花园三期工程中的金华花园三区1、3幢住宅、商业楼及相应地下四库等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中由***雇请至上述工程做工。2014年3月6日,***在下班途中受伤,2015年2月3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华隆公司不服该认定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华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华隆公司未为**中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15年5月6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中为九级伤残,同年7月23日,该会确认**中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中主张其于2013年11月被雇请至工地工作10天,于2014年3月6日重新入职,任水泥工,华隆公司虽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华隆公司向其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资375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2500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5560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华隆公司须支付**中:1.停工留薪期工资9147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441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98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392元;以上合计67078元。华隆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错误、仲裁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华隆公司不服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人社工认〔2015〕966号工伤认定决定,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依法驳回华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华隆公司应按照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仲裁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不妥。华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556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章文佳
代理审判员***

二Ο二Ο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