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3执31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海恒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刘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孙中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飞,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智贤道60号。
法定代表人:瓮金喜,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海恒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津0113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9700元、截止至2021年5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8167.23元、案件受理费1782元,合计169649.2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津0113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