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笪久陆,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和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和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12民初5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012执73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侯 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