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23执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平果铝冶赤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平果铝冶赤泥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02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果铝冶赤泥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平果铝冶赤泥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国土、房产登记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平果铝冶赤泥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陆贵业
审判员甘荣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韦有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