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坝铅锌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1民初1374号
原告: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丰联广场B座1012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幸福路口金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坝铅锌矿,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渚镇。        
负责人:赵某。        
原告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德公司”)与被告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厂坝公司”)、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坝铅锌矿(以下简称“厂坝铅锌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08324.33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20年4月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厂坝铅锌矿下属的“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坝铅锌矿300万吨采选扩能工程项目部”签订设备买卖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立式砂仓和喷嘴设计变更及安装工程。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产品,但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合同约定:“全部货物运至买方现场经双方初步验收合格并提供货物的合格证等资料后30天内支付合同额的60%,货物安装调试完、试运行正常3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质保期满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10%。合同9.1条还约定:卖方负责设备的现场指导安装和调试。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原告曾在2019年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尚未完成调试工作,原告撤回诉讼。现原告获悉,被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认为原告始终积极履行合同,现被告已经明示不再履行《补充协议》,应视为其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备之全部货款。原告由于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坝铅锌矿300万吨采选扩能工程项目部无营业执照,被告厂坝铅锌矿为分公司,为第一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本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系基于技术合同纠纷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帆棣
审  判  员    张文霞
人民陪审员    何更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唐  莹
书  记  员   黄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