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1民初1274号
原告: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幸福路口金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丰联广场B座1012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        
原告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厂坝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GCBKN-CK-JZ-001的《井下膏体充填技术总承包合同》;2.剩余160万元服务报酬原告不予支付,被告支付违约金108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待统计确定后追加)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及下属单位厂坝铅锌矿因实施做为甘肃省重点工业项目的厂坝铅锌矿300万吨/年采选扩能项目的膏体填充系统,与被告在2014年7月28日签订编号为GCBKN-CK-JZ-001的《井下膏体充填技术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该项目的技术总承包,技术总承包的目标为:通过优化矿山膏体充填系统工程整体方案、试验研究及工程竣工指导调试和生产运营调试,确保系统连续稳定达产达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优化设计研究、试(实)验研究、技术服务等三大类;技术总承包方式:实验室试验、数据分析、编写整体及局部优化方案、现场指导调试;总承包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膏体充填系统正常生产运行后一年内;质量要求:膏体充填系统连续运行稳定,充填体质质量达标。合同约定技术总承包报酬为320万元,第一笔款于实验研究和工程优化设计阶段结束后,经审核通过后支付160万元;待全系统稳定生产运行的工业试验1个月,且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并经系统调试优化达产达标,甲方签署合格验收后支付128万元;剩余32万元在验收合格后12个月支付。合同约定受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视情况减收或免收报酬。合同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署后,原告厂坝铅锌矿的膏体充填系统开始实施(设备也是被告提供,双方另签订了采购合同)。被告不仅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不能妥善处理,而且技术总承包方面被告也未完整履行其合同义务,原告厂坝铅锌矿多次给被告发函要求履行技术总承包的义务,但被告至今不能履行并长期拖延,导致原告厂坝铅锌矿膏体充填系统无法按时投入有效生产运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系基于技术合同发生的纠纷,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帆棣
审判员    张文霞
人民陪审员    何更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莹
书记员    黄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