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泽安捷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193号
申请人: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10层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67190749。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泽安捷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黄河东路127号瑞源广场二楼2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KR58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隰县。
原告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泽安捷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泽安捷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德创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泽安捷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