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得力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与梁学正、佛山市高明得力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8民初123号
原告: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办公大楼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40600398187230T。
法定代表人:李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佳,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懋,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佛山市高明得力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育才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8193885668R。
法定代表人:谭伟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得力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佳、被告佛山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得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事故受害人垫付的费用188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佛山人保公司辩称:我司应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损失,并在责任比例及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我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至高明区人民医院。目前***还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我司已支付了医疗费172000元。
被告***、得力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视其已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11时50分,*学正驾驶车牌号为粤E×××××的重型货车,由杨梅往更楼方向行驶,行驶至X525杨更线08公里300米(杨更线沙水小学路段),越过对面车道逆向行驶时,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更楼往杨梅方向行驶,致使货车车头与摩托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接着货车又与路边围墙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两车及围墙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即被送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原告***为***垫付了抢救费用18881元。
另查明,粤E×××××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为得力公司,该车在佛山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13日0时起至2019年4月12日24时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佛山人保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范围内垫付了***的抢救费用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垫付了抢救治疗费用18881元,其依法取得对责任人的追偿权。该垫付款18881元是佛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10000元之外的医疗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该部分医疗费用应由***、***根据责任比例分担。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根据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故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该垫付款18881元的70%即13216.70元,被告***应承担该垫付款18881元的30%即5664.30元。由于***驾驶的粤E×××××号重型货车在佛山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故***的前述赔偿责任由佛山人保公司在责任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得力公司作为粤E×××××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并无证据显示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偿还垫付款13216.70元给原告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垫付款5664.30元给原告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9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由被告***负担41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