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宜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宜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林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5民初5149号 原告:海南宜康**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港爱路2号御景湾小区7栋7F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8706019T。 法定代表人:江林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儋州***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58928246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海南宜康**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儋州***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海南宜康**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宜康**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海南宜康**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宜康**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海南宜康**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