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宜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宜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5执2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宜**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8706019T,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6号水云天小区1号楼二单元6D。 法定代表人:江林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宜**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宜**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162000元(利息另计)、执行费2341元,共计16434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5350元,其中已将5300元作为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元作为执行费转至国库。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通过传统查询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2.61元,本院依法冻结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23日至自2020年10月22日,实际控制金额为52.61元,轮候冻结金额为164997.39元),实控的银行存款52.61元,因数额较小,暂不做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存款5350元,本院已依法划拨该笔存款,将其中5300元作为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元作为执行费转至国库。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冻结的财产,如需**,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三、前往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调查被执行人社保缴纳记录,查实,被执行人自2019年5月至今在海南已无社保缴纳记录。 四、委托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定远县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经依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