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662号 申请人: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文兴路与金叶大道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MA47TCTR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濠江路4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7403XD。 法定代表人:***。 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与许昌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650780.19元的财产。申请人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650780.1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