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市天河君辉贸易行、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702执恢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君辉贸易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冲**发建筑装饰材料综合市场D421铺。 负责人:***,该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梓霖,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濠江路江城区建设局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濠江路43号三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施工队。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濠江路43号三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宝安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富通城六期B栋1104。 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中心小学。 被执行人:黄梧庭,曾用名:***、黄暘峰,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君辉贸易行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施工队、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宝安分公司、***、黄梧庭(曾用名:***、黄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法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粤1702执恢226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梧庭(曾用名:***、黄暘峰)支付货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等费用,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付款后,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可向被执行人***、黄梧庭(曾用名:***、黄暘峰)追偿。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裁定追加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施工队、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宝安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市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调查及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委托相关金融机关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289636元(其中转支本案申请执行费13636元,余款276000元支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的执行总金额为426000元,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扣划的276000元后同意解除已对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采取的冻结银行帐户、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剩余150000元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若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