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卓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华润万象城A座29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果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铜冶镇南铜冶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永。

上诉人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64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2017年9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书》。根据合同第二条之2.2款约定,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合同十八条约定:“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发包方所在地为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华润万象城A座2915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及以上事实,上诉人认为武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64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武安市。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为该辖区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左建阔

审 判 员  王树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宾宾

书 记 员  乔 宇